无形资产的概念及其特征具体是什么
1.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利、某项技术或是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它们不具有实物形态,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技术等优势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2.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如一方通过与另一方签订特许权合同而获得的特许使用权,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商誉通常是与企业整体价值联系在一起的,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相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
3.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4.无形资产的可控制性
如果某项资源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缺乏法定权利来保护或其他方式来控制,则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企业可能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或市场份额,并由于为建立客户关系和信赖付出了努力而期望这些客户继续与其进行商业往来,但是这种与客户的关系或客户对企业的信赖往往缺乏法定权利来保护,企业无法对其进行控制。所以,如客户基础、市场份额、客户关系和客户信赖等项目,
4.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价值的,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赘本增值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合并中确认的无形资产并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只要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购买方就应在购买日将其独立于商誉确认一项无形资产。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一般有以下途径:
①活跃市场中的市场报价,该报价提供了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最可靠的估计。恰当的市场价格一般是现行出价。无法获得现行出价的情况下,如果类似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和资产公允价值估计日之间的经济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以类似交易的近似价格为基础来估计公允价值。
②如果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按照购买日从购买方可获得信息为基础,在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公平交易中,为取得该资产所支的金额,如对无形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等。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本身可能是可以单独辨认的,但其计量或处置与有形的或无形的资产一并作价,如天然矿泉水的商标可能与特定的泉眼有关,所以不能独立于该泉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无形资产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各自的公允价不能可靠计量,则应将该资产组(即将无形资产与其相关的有形资产一并)独立于商标确认为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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