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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年中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经查证后发现,未成年人陈某确为中暑而死,广东省东莞市社保部门已认定其为工伤。

陈某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家人获赔50.2万元。

历经1个月,这起赔偿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17岁少年中暑死亡

陈某的堂叔和母亲向笔者回忆了事件的经过:5月29日10时左右,陈某因发高烧向单位请假,到石碣医院打点滴。第二天,他因为身体状况不好没回单位上班。30日下午4时左右,陈某因为病情严重被转入东莞市东华医院ICU病房。

5月31日11时56分,陈某在东华医院去世。这距离他离开单位,已经过去了约49个小时。

在东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里,对于陈某的诊断是“重度中暑、多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肺感染、多发浆膜腔积液”。

家属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陈-果的死因系“重度中暑”。

陈某的死亡,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有关呢?

陈某的堂叔说,陈某生于1995年,出事前未满18周岁。2012年6月,他进入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工作,今年2月28日转为正式工。

**电子的主营业务是电磁炉生产,陈某所在的车间主要负责测试电磁炉高温断电性能。测试电磁炉性能时,需将水放至电磁炉上连续加热1小时,因此车间温度很高。

对于环境的具体温度,双方一直存有争议。多次联系**电子,但其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在陈某原岗位位置测得温度为30.2摄氏度,并称车间内风扇、空调均处于工作状态,车间的窗户也都是打开的。

陈某工作环境的温度有37~38摄氏度,该媒体所称的“30.2摄氏度”是**电子“在陈某出事后改变了车间工作环境”,还称陈某之前工作的车间由原来的二楼改到了现在的一楼。

陈某生前所在车间出勤表显示,5月20日到5月27日,也就是他去世前的一周左右,他每天的加班时间均在7小时左右。

“48小时”规定是否合理?

死者家属称,他们多次和**电子、派出所、社保局和劳动局交涉,希望为陈某的死“讨一个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结果。他们被告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某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联系到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部主任,他曾接到陈某的父亲的电话,并为陈家提供法律咨询。

主任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存在误解。在他看来,陈某中暑不是本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和其工作环境的高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

据了解,东莞市社保局石碣镇分局曾要求死者家属提供陈某职业病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应该由企业进行申请,因为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既往史都由企业保管。让家属鉴定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家属没有死者档案、检查资料。”

“5月东莞的气温不高,所以我认为陈-果之死受工作环境影响是很大的。除非可以证明所在宿舍温度也很高,企业才能规避自己的责任。”对于职业病的鉴定,他建议家属和企业协商,由企业提起鉴定申请,或者提供死者的相关材料。“因为鉴定机构会对死者死亡跟工作环境的关系做一个鉴定,判定是否为工伤,是下一步确认赔偿的前提。”

针对“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多位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劳动法研究专家均表示“这一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目前我国的工伤标准采取的“列举法”,并没有关于工伤的定义,这会导致部分工伤难以纳入工伤范畴。而48小时的规定,对于突发的疾病,只考虑时间,不考虑原因,那么,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和死亡难以纳入工伤范畴,不是工作导致的死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不合理之处很多,问题之一是诱导患者家属放弃治疗。现实中,由于“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而由患病一方独自承担职业伤害的情形带有一定普遍性。

“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致,或者死亡标准、道德风险、实施操作等原因,不论是界定为48小时、72小时或是96小时都不科学,这一规定应该废除。”根本问题在于怎样认定工伤和怎样界定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如果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推定为工伤,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美国对于工伤定义是:即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工伤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也由社保部门认定,“这个多年来备受质疑”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按照现行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工伤的认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操作过程。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要通过仲裁和诉讼,但是即使通过仲裁和诉讼,由于耗时较长,增加了受伤害员工或其家属的负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也很难构成有效制约。

目前我国职业病体系中有十大类,“中暑”在《职业病目录》中已明确规定为职业病,可以作为工伤的一个项目。但必须要经过职业病认定之后,确定为职业中暑,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的待遇。但职业病的认定及其程序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职业病工伤也有不同,前提条件是被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诊断为职业病,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个过程很复杂。

对于此次事件中,死者工伤认定难的问题,首先要看**电子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但单位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有的项目还是需要单位承担,这也是一些单位不愿意去认定的原因。

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几经周折,陈某的家属在6月25日下午得到了盖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章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局最终认定:“于2013年5月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家属向**电子提出70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电子厂跟我们说他们只能赔50万元不到,他们说这是按照规定标准来的。医疗费还有我们十多个人在这边的开销都要我们自己承担。”

工亡的赔付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他说,前两者是法定赔偿,但抚恤金的部分可能需要通过谈判解决。

“一般的工伤事故中,工伤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陈-果的死亡,所以,用人单位不仅仅要承担工伤死亡的赔偿金,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所以,在赔偿金方面应该高于法定标准,我想这样也是合理合法的。”

双方达成协议,厂方除支付陈-果家属在东莞的几万元开销外,另赔付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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