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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十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倍=43452元
九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2倍=86904元
八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3倍=130356元
七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4倍=173808元
六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6倍=260712元
五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8倍=347616元
四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0倍=434520元
三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2倍=521424元
二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4倍=608328元
一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6倍=695232元
注:
1、本标准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非法用工伤残赔偿待遇
2、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43454元即月平均工资人民币3621元的标准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
(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深圳陈伟律师”,并应当注明出处)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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