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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卸货中摔伤腿,雇主应该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王-凯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而有必要指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员就可以要求雇主依法赔偿。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者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宋某到杨某经营的货场装卸货物,为杨某提供劳务,杨某按天支付宋某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同时,宋某是在装卸货物中造成股骨骨折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因此,雇主杨某应当依法赔偿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雇主杨某以其对宋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显然不能成立。(整理本报记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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