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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见义勇为受伤,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见义勇为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应当正确对待因工致残问题,绝不应与因工致残的职工"私了"将其推出不管,而应关心他们的利益和妥善地给予安置。

二、工伤企业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企业未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受伤,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津贴等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企业没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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