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最新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表
宁波市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4.05.01-2015.04.30)数字部分均为社保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 疗 待 遇 |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
药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因工出差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期遇 内 |
辅助器具费及康复医疗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不变(本人工资扣除加班费) |
用人单位 |
||||||
生活不能自理的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 残 待 遇 |
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 人 工 资 或/2447元/月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津 残贴 |
一级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定期调整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市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为1470元/月) |
||||||
二级 |
|||||||||
三级 |
|||||||||
四级 |
|||||||||
五级 |
用人单位支付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 |
|||||||||
生护理 活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2038.5元/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77元/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1630.8元/月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1223.1元/月 |
||||||||
工亡 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866元/月 649.5元/月 216.5元/月 |
本人工资 |
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
|||||
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补 伤助 医金 疗(社保基金支付) |
五级 |
30个月 |
浙人社发〔2011〕253号,甬人社发〔2011〕317号①浙江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09.4元计发。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医疗补助金全额发放。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除重合部分外依法享受其他待遇(双重赔偿)。(自2009年7月31日)浙政发〔2009〕50号文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五级 |
30个月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农民工一次性待遇或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
法律依据 |
伤残级别 |
待遇基数(年社平工资倍数) |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 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 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 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
|||||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四级 |
|||||||||
五级 |
|||||||||
六级 |
|||||||||
七级 |
|||||||||
八级 |
|||||||||
九级 |
|||||||||
十级 |
|||||||||
2014年6月11日制表,转载请注明出处,宁波吴*朝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