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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抵扣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对此作出了明确,纳税人在操作上要注意其适用范围、抵扣时限、抵扣要求、不得抵扣情形等事项,规避走入误区。

五个事项

适用范围

5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5年6月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取得收入,也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到2015年7月1日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从境外进口设备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2014年8月购进货物50万元,税额8.5万元,均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那么,如果甲企业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增值税申报,取得的25.5万元进项税可以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如果已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25.5万元进项税不能抵扣。

凭证取得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此,企业筹建期在购进货物时,尽量选取经营规范、信誉较高、经营时间长,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交易;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规定;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并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对于项目不全、字迹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没有规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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