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了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某某园c区的工程,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包工头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签订了《泥工班集体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王某承包泥工工作,王某招聘卢某到工地从事泥水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2014年3月25日,卢某在工地作业时从高空坠落致其右手受伤,两次住院,共37天,医疗费由包工头王某支付,受伤前工资每月3867.5元。
卢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佛山某某园项目部在用人单位处加盖了公章,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5日认定为工伤,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对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海区人民法院和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2014年10月14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卢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
1、伙食补助费1295元
2、停工留薪工资:3867.5元×6个月-4000元=23205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7.5元×9个月=34807.5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67.5元×8个月=30940元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67.5元×2个月=7735元
合计97982.5元
【律师解析】
1、关于经济补偿金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申请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王某招用申请人发生事故受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人本次受伤害事故,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申请人主张要求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否要承担卢某工伤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
3、本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公章,公司不盖公章,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包工头和四川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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