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房地产企业该怎样做好成本核算
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下称“新制度”),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该制度对我国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明确与规范。对所有企业建立健全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范企业成本核算行为,保证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等具有重大意义。
新制度中关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内容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下称“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相比,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发生了4个方面的变化。
引入作业成本法
新制度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新的成本管理方法———“作业成本法”。体现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来看,主要是将原制度在“期间费用”开支的部分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使成本信息更加真实、完整。
主要项目有,将原制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比如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招投标管理费以及临时围墙、围栏、围板的设计、建造、装饰费用等。
将原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比如:预结算编制与审核费、质监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临时销售通道工程费、售楼处装饰装修费、样板间费用、前期物业管理费等。
将原制度规定在“销售费用”开支的项目,计入了“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比如,开发项目内的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室外零星设施费用。
新增借款费用项目
无论是原制度还是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项目均为6个,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而《新成本制度》在房地产企业原有的6个成本项目基础上,新增了第7个成本项目———“借款费用”,并明确规定其用来核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就是说,对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即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交付取得《大产权证》期间,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而发生的费用,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成本———借款费用”核算。
这一变化,解决了房地产企业核算“借款费用”计入哪个成本项目的难题,对企业来讲是一大福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并结合《新成本制度》要求,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核算“开发成本———借款费用”应该设置以下明细项目核算:利息支出,指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指房地产企业借入外币资金因汇率变动对外币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因借款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如融资顾问费、贷款手续费、理财费用、贷款佣金等;中介机构费用,因借款而必须发生的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如支付的土地评估费、在建工程评估费、法律顾问费、财务报告审计费、担保费等;其他,指因借款而支付的其他借款费用,如土地抵押登记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费、租赁登记费等。
细化和明确前期工程费
新制度把“前期工程费”明确分为勘察设计费、报批报建增容费、“三通一平”费、临时设施费四大类,并将这四大类进行了细化。
勘察设计费,包括勘测丈量费、规划设计费。其中,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而规划设计费则包括规划设计费以及其他项目。
规划设计费,包括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其他项目则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咨询论证费、制图费、晒图费、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报批报建增容费,包括报批报建费和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
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路口开设费、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项目整体性批报建费,包括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以及水、电、煤气增容费等。
“三通一平”费,包括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场地平整的设计费、建造费等。临时道路,包括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临时用电,包括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临时用水,包括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场地平整,包括基础开挖前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临时设施费,包括开发项目现场的临时围墙、临时围板、临时办公室、临时场地的设计费、建造装饰费等。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临时办公室,包括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等;临时围板,包括围板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从上述可以看出,《新成本制度》关于“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的具体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正确核算成本意义重大。
扩展开发间接费的核算内容
新制度对“开发间接费”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定义与分类,同时参照相关规定,对其具体核算内容进行了扩展。与原制度相比,有3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重新定义了“开发间接费”的内涵。
新制度明确规定,“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其次,将“开发间接费”进行了重新分类。
将“开发间接费”分为工程管理费、营销设施建造费、物业管理完善费等三大部分,并对每一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
最后,对“开发间接费”的具体核算内容进行了扩展。
新制度对“开发间接费”的具体核算内容,充分考虑了相关规定,同时也与原制度有一定衔接,且有了更多的扩展与突破。
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工程管理费,即为直接组织和管理所开发工程项目而发生的职工薪酬、行政费用、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等;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临时销售通道工程费、售楼处装饰装修费、样板间费用等;物业管理完善费,主要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公司代管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总之,房地产企业应该按照新制度的新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自身的《企业开发成本核算办法》,规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与范围、成本的归集与分配结转、职能部门成本管理责任制等内容,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以保证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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