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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骨折做司法鉴定多少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股骨骨折做司法鉴定多少级?

股骨骨折,无钢板内固定,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十级伤残;有钢板内固定,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九级伤残;有功能障碍,根据障碍程度另行定级。若发现股骨头坏死,可申请旧伤复发医疗,严重的可要求做股骨头置换术。不做手术,不改变伤残等级,重评没意义;如果做了置换术,可申请复查鉴定。一般来说初次鉴定时效没有明确的规定(省市鉴定办法规定了时效的,从其规定),但原则上满两年必须做鉴定,之后,功能变化了,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股骨又叫大腿骨,暴力直接打击、从高处坠跌、车辆撞击、碾压等都可造成股骨骨折。发生股骨骨折时,下肢不能活动,骨折处严重肿胀、疼痛,还可出现扭曲或成角等畸形,有时可出现下肢长度缩短。如同时有开放性伤口,则病情更加严重,常会使病人发生休克。股骨是全身最大的骨头,骨折后如不及时处理,可引起患者大出血、神经损伤等严重并发症,所以必须迅速正确地进行固定包扎,然后立即送往医院处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八、出庭

综上所述,股骨骨折司法鉴定要根据实际的骨折严重程度而定级,一般是九级或者十级,进行股骨骨折鉴定时,必须掌握鉴定的注意事项和鉴定规则,咨询当地司法鉴定部门需要哪些材料,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如果您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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