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官司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投保车辆遭遇车祸
2007年5月14日,徐州某汽车出租公司为苏C-51xx车辆在徐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08年5月13日止。其中,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1600元,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400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200000元。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曹-建驾驶苏C-51xx号出租车沿泰山南路行驶至金泰小区路边停靠时,与丁磬功发生交通事故,致丁磬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曹-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磬功无责任。丁磬功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法庭主持调解,与出租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出租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2009年3月10日,丁磬功再次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5135元,经鉴定丁磬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丁磬功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2010年5月10日,丁磬功再次将出租公司、曹-建、曹全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96.51元。
2010年7月9日,法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丁磬功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残疾赔偿金31455元;被告曹-建赔偿原告丁磬功医疗费5135.05元、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的残疾赔偿金9649元、护理费612元、误工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营养费25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8157.05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合计1555元。2010年9月14日,出租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商业险部分赔偿金28157.05元、诉讼费和鉴定费1555元合计29712.05元交付给了丁磬功。2010年9月17日,出租公司赔付上述款项后,遂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出租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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