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员工A于1998年2月20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员工能力可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如处理不公正,可要求工会调查,并出面与公司协商解决。”
员工A的工作岗位在车身工程科,后又到该科的分部造型与总布置科工作。员工A试用期后定级为十一级工,年薪18万元。1999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
2003年6月9日,公司人事科与员工A谈话,内容为:由于造型与总布置科将其退回人事科,员工A自谈话次日起待岗,人事科将为其推荐适合其专业的工作,6月份原待遇不变,今后如不能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待遇将下降到待岗人员的水平,员工A可以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处理的情况。同日,员工A填写了待岗人员情况表,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其寻找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2003年6月10日,公司动用保安强行要求员工A离开办公室。同年9月,公司人事科要求员工A到人事科报到。同年9月18日,员工A要求公司就其待遇标准及给付给予回复。
2003年8月份起,公司每月发放员工A工资181.25元,但2003年12月仅发放了50.5元。
其后,员工A认为公司对其处理不公正,多次去函要求公司出具对其的处罚依据。2005年5月30日,公司表示希望与员工A进一步协商,消除误会,因协商未果,2005年7月员工A提起劳动仲裁。
鲍坚红: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员工进行调岗:1、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的;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况,则公司单方调岗的行为恐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时间很短,在通知员工的第二天就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离开了办公场所。在以上整个过程中,公司都没有告知工会,也是不恰当的。另外,有关员工待岗后,公司发放的待遇如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关于本案的时效问题,既然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表示愿意协商,则时效应当从协商未果时起算。
施航:如果进行劳动仲裁,则公司极有可能处于一种被动地位。首先,公司发放的待岗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退一步,即使符合最低工资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待岗工资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原有约定工资标准,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公司未与员工展开有效协商即作出了处理行为是非常不妥当的。关于案件的时效问题,我认为,应当在发生争议时起算。在本案中为员工对调岗提出异议时开始起算。
朱莉:员工显然知道如果找不到新的工作岗位,待遇将低于原有水平。故其填写有关待岗人员情况表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协议行为。我们曾遇到过类似问题,员工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没有完全解除,声称因停薪留职、待岗、长期的病假等原因到我们公司谋职。员工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保,称其原单位已帮其缴纳;员工考虑的是待岗期间可以拿待岗工资,又可以另找一份工作领取劳务工资;但是,遇有变故,员工还是想回原单位。所以,如果该员工与原单位曾签订过待岗协议的,公司在劳动争议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陆敬波:1.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调岗调薪。
2.本案的情况略有特殊。表面上看,用人单位没有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但员工A于6月9日填写待岗人员情况表、并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其寻找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了原劳动合同。基本可以认定通过协商,员工A同意待岗。
3.待岗待遇问题:待岗待遇一般是通过双方约定、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来确定并执行,但是无论何种方式都应该执行国家最低的基本保障。本案中,在待岗问题上公司可能会比较主动;但在待岗待遇问题上,员工则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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