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犬引发的保险理赔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全国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内的车祸也呈增加趋势。由于小区内的道路非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一旦车祸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理赔如何进行就成了有车族共同关心的话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一般城市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与之相应,小区内发生的车祸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关于此类的交通事故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安交通部门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由此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保险理赔问题曾经一度引发强烈的社会讨论。考虑到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该法实施以后,尽管车辆是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交通管理部门应比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对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为诉讼的依据。但是在本案中,公安交通部门提出车犬在居民区内相撞责任难以认定,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目前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术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说”两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该法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推定说”。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车犬相撞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大抵就是因为该法只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作了明文规定,而没有对动物作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不能局限于字面含义,而应当从整体上进行理解。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责任,无非是对遵守交通秩序者的保护和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突出法律对弱势者的保护。同时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合法宠物在道路上通行,因此机动车与宠物在道路上发生碰撞时,责任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和宠物的管理人共同承担。关于这一点2006年12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车犬相撞的交通事故时,也做出了同样判决。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居民小区是业主进行居住生活的地方,机动车驾驶者在小区内行驶时,理应付出比在一般道路上行驶时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对此类事故进行认定时,交通安全部门除了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考虑居民小区这一事故地点的特殊之处。即,除非能证明该事故是由王先生故意唆使其犬造成的,否则张先生就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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