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应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直接调整发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现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当年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具体应具备什么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因此,企业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正式的文件进行明确,以下是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可供参考:
天津国税《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④.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大连地税(大地税函[2009]18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总体上,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操作中借鉴了原内资企业的做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多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二、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处理与纳税分析
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以下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解释,可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的解答:
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年末保留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其中主要列支集资利息、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合同,但支付期有的明确,有的不明确),上述费用在没有收到正式票据以前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意见: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在会计上将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在税法上也允许据实扣除。
宁波市国税局(甬国税直发〔2010〕3号)规定:
企业计提的预提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余地税政[2009]6号)规定: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下预提费用,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会计差错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票入账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发票日期与入账时间应一致。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发票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2月31日还在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年度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月份入账。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
考虑到上述情况由于公司的报销制度及报销时间滞后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很小,不属于会计差错,也不是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实际操作中,金额不大,或者不涉及扣除限额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做纳税调整,不存在税务风险。
(2)会计差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账,比如对方8月份就把发票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发票已经结账了。或者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发票出来报销。这些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的情况一样。
4.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
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则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以下是鞍山市国税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供参考:
企业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各种存货,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是企业会计核算常见的一种核算方式。市局认为,如果企业估价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其按照估价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应按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存货暂估价款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
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取得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三、总结
总之,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引起的麻烦。
1.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是否有当年的费用支出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没有取得发票的及时向对方索取并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对方已经开票但没有寄出,或则发票丢失等情况。
2.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后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时取得发票。
3.年底合理安排业务,尽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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