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计税基础及会计处理有哪些内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分为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形成。新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无差异。《应用指南》中要求: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投资企业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权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在此方面,新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产生实际的税收影响。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在税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该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而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000万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的规定,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0000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因此,A公司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万元(1500-1000)。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应为1500万元(会计成本10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00万元)。此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1250000
根据《投资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以上述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一般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除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此情形下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一般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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