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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能不能认定为借款利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能不能认定为借款利息

[案情]

2007年2月6日,彭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向吴某借款20万元,约定在2008年12月30日前还清,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面签名。同日,彭某向吴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从2007年2月6日起每月支付吴某劳务费人民币4000元,李某在承诺书上载明利息按每3个月计算一次,20万×2%﹦4000元/月,3个月12000元。后因借款一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劳务费。

[分歧]

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是否能认定为借款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将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认定为借款利息,因为劳务费和借款利息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将两者混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认定为借款利息,因为出借人除了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外,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不能约定劳务费,如果约定了劳务费,则只能认定为是借款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等。

2、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一定的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纯的借款过程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对借款人有任何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没有不能约定劳务费。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

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吴某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而向彭某出借20万元,但是只在承诺书中约定每月支付劳务费4000元,没有明确为利息。而李某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明确载明了利息,从借款合同的目的和保证担保人履行义务出发,应当将承诺书中约定的每月4000元认定为是借款利息。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能不能认定为借款利息”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而没有提供劳务活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款利息。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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