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遭遇损害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具体案例
小刘是**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在一次送件途中,他发生了车祸。后小刘在获得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支付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赔偿4万余元后,又向速递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工伤赔偿待遇。经仲裁裁决,速递公司支付小刘各项赔偿共计近8万元。速递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速递公司称,小刘在下班后晚上9点50分被公交撞伤,不应属于工伤。而且小刘已向公交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其不能既要求侵权人公交公司赔偿,又要求原告工伤赔偿。
被告小刘称,其与速递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晚上去送快件是受单位指派,在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其属于工伤范围,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原告称其不是工伤,不仅违背事实而且也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相悖。故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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