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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需要知道的规则有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不管你合同期限有多长,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在和企业协商试用期的时候请一定注意。

3试用期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假如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单位就是违法,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必须要依法补齐。

4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可知,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四十条的第一、二款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5试用期有工伤吗?

试用期发生工伤,很多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拒不负责,这种情况下很多试用期员工会信以为真,不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在此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也是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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