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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理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理吗

不合理。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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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在用人单位实际做工,用人单位就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你现在的现状,建议你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交到你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在劳动局内部,仲裁请求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数据可参照同工、同行业标准。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签了一年的合同但觉得单位要求的试用期不太合理的时候,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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