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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山东省事业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试用期工资标准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山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都有哪些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规定,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以上回答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山东省事业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问题的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山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仍需法律咨询,欢迎向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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