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跟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薪金为5000块钱,主要负责公司的外联事务。但等我上班后,公司不仅把薪金降为4000元,还让我做除外联事务之外的很多杂事。我对此非常不满,跟部门经理提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和安排工作,可他对之置之不理。我现在想提出辞职,想咨询一事。我当时跟公司签合同时,有另一家公司也想跟我签合同,这家公司也知道,他们说会给我更高的工资,我才来到这里。现在他们不按合同办事,给我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能要求他们赔偿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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