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应付账款的挂账清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虚构存货形成的长期挂账;

(2)确实无法支付而长期挂账;

(3)是财务人员失误导致的长期挂账;(酒+钢笔)

(4)企业故意隐瞒经营情况造成的长期挂账。

应付账款调增征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22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

(1)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原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对此进一步明确:“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栏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4)《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国税(2010年):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

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

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

【提醒】去年所得税是交了,账务却没有处理;而到今年时一定要看去年的税务事务所的纳税评估报告明细或税务机关的查账底稿记录;发现有重复交税的要及时处理。检查前五年的时间性差异调整项目是否需在本年反向调整?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工程保修期较长,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企业有以下两笔账:

借:库存现金351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351万元

借:原材料—油品300万元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库存现金351万元

【解析】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的重要特征是为了筹集购买发票的资金,借钱的业务往往是子午虚有,满足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账目平衡的需要,借款业务并没有发生。虚开-----现金流

“其他应付款—个人”超过3年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

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采取过几年就注销再翻牌成立的手法,注销时“其他应付款—个人”累积款项的处理,应该是主管税务机关重点核查内容,依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

2.其他应收款的挂账清理

(1)其他应收款产生的原因

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

②企业灰色支出

③高管年薪支出

④老板年终个人分红

⑤关联方占用资金

虚假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150

贷:实收资本150

借:库存现金150

贷:银行存款150

借:其他应收款——×××150

贷:库存现金150

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法人,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非股东),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股东),应当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一年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也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第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针对此种状况,您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吗?

在年检时,应将150万元打回账上,避免账户上出现其他应收账款虚高。尤其不能在年底结账前虚挂股东的名字。

【提醒】长期股权投资+费用票冲回。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法律援助中心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法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延伸阅读: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