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李某在甲公司上班,2008年2月,李某回家过春节,之后就未到甲公司上班,李某未告知公司不去上班了,公司也一直未通知李某上班。直到2008年7月,李某以公司不通知其上班,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共计23753元为由,到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接到仲裁申请书后,非常不理解,甲公司认为,李某半年前已离开甲公司,是自己不到公司上班的,属于自动离职,双方已经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李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最终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为此不服,又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一定的程序,如双方协商、一方书面通知、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实践中,除双方协商解除、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外,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往往忽视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口头告知就完事,还有的干脆什么手续就不履行,就认为自动解除了,其实不然,如上述案例就是这样。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从而看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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