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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种意见,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故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

1,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符合客观合理性,不具有侮辱和惩罚性质,同时劳动报酬及办公地点均未变更,因此,科技公司调整岗位的行为合理合法。

2,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用工管理,张某违反科技公司管理规定,拒不上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因此,在张某拒绝到岗的情况下,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主要理由是:

1、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未与张某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张某有权不予接受。

2、由于科技公司的上述调整岗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张某当然有权拒绝。

小编同意第一种意见。合理合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物流经理一职已满,用人单位安排张某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并主要负责物流培训,且原有的薪资待遇不变,该项职务也属于张某可以胜任的工作,张岗应当到岗上班,其不到岗并坚持到原岗位上班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2004年4月1日,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物流经理一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8年11月,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此后,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如不按时到岗上班。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张某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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