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变更保险合同未改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车主变更保险合同未改,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不能。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否则保险公司将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虽然在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被保险车辆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人员也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保险虽然没有更改,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因此被保险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提醒广大消费者,虽然在法院审理结果确认了被保险车辆转让未变更保险、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但是有关当事人在车辆转让时,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更改手续,以免日后在发生保险理赔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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