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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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总公司是家央企,97年为进一步搞活子公司经营机制,对所属一子公司进行改制,拟定改制后体制是内部股份合作制,并于1999年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公司(假定命名为A公司),其中总公司法人股占49%,其他7位自然人股东各自以现金出资入股,其总和占51%。7位自然人股东中有4名职工是总公司的职工,且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签署在总公司。A公司2003年3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经济性质是股份制(合作);2009年9月23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A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其中4位原总公司职工各项保险、工资等费用均由A公司承担,但各项保险费用通过总公司的社保帐户代缴。目前,有两位职工已经退休。问题:
1.A公司与总公司是什么关系?(是子母公司关系,还是各自独立,A公司只是总公司的长期投资?)2.第一个问题能够明确的话,A公司的职工中的四位原总公司职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还是A公司应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设立社保帐号?(现状,劳动合同没有重新签订,是否界定是A公司的责任?)如果应由A公司负责签署新的劳动合同等,那么A公司的4位员工的社保费用等由总公司代缴是什么性质?3.章程规定: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且征得法人股股东同意后可以进行清算关闭,若A公司清算关闭,其人员如何安置?(原总公司4位职工是否退回总公司?若退回总公司,2位未退休职工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由谁承担?若不退回,是否由A公司负责对2位职工中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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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是独立核算的,应当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各自的义务各自承担,具体是总分关系还是母子关系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2,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和实际劳动的关系确定为准。和社保账号并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合的,可以要求对劳动合同进行修订3,公司清算人员可以进行裁员,然后由公司支付之经济补偿金。不存在退回的问题,因为总公司和A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A公司裁员员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即可,如果总公司愿意接受也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不愿意接受也可以,没有这个义务,不存在退回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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