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超过60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具体案例

王**,男,汉族,1950年3月7日生,河南省永城市蔣口乡前板桥村王庄组0035号。1987年时年37岁的王**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工作中不辞辛苦,多次受到医院的表彰。2001年6月王**根据医院的安排与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依然为河南省人民医院,工资由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底,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李**通知王**及其老伴赵**,告知其因年龄的原因,公司将于2011年10月31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于2011年11月5日李**自己填写辞职申请让王**去公司总部结算工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结算了王**10月份工资1800元,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公司并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支付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且在用工的十余年间未给王**交纳社会保险。

2011年11月17日王**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20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000元、支付2009年2月至2011年10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000元、补交自200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工伤保险。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1年11月28日王**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以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人民医院为被告向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河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000元。

问题

超过60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律回答

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始终止”。

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京劳社仲函[2003]72号)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业户口,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其劳动年龄之内的合法权益;超过劳动年龄部分,应参照《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其他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就一定丧失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虽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但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而该办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且其内容与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相矛盾,已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新老办法平衡衔接等原则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可见,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需满足年满60岁和缴费满15年这两个条件。因此,劳动者丧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需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正因如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年满60岁并不直接导致其与用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在法律外延上不一致,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予盾和冲突。《劳动合同法》系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通过,是国家制订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属行政法规范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和补充,《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与层级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时应为无效。故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来认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即只要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有效。

本案中劳动者王**虽年满60岁,但由于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相关的赔偿。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