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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是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情形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劳动合同何时终止,不以相应情形消失为准,而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员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因此,在劳动者因工致残为一至六级时,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期满,用人单位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在因工致残为七至十级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在工伤认定之前,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劳动者会被评为几级伤残,也就是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需等待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才能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时与劳动者终止了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因工致残为一至六级,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因此,为防止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工伤认定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咨询12333的结果与律师想法基本一致,12333工作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伤认定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理由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及支付劳动者相应待遇的法定责任,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待遇,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并且,如果劳动者经鉴定为工伤一至六级,则用人单位无权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等待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以后再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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