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一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务关系(Service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劳务合同与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劳务关系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