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有哪些
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合同的标的不同。
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在本案中,被告刘-军、胡*明与原告曹*明等工人建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显然是被告雇佣原告等工人为其砍树、搬运木材,合同标的是劳务,而不是劳动成果——木材。
二、承-揽法律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
由于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因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完全由雇主安排。在本案中,原告曹*明在哪座山上砍树,砍什么树,砍下的树锯成多长的木材,把锯成的木材运到什么地方等等劳动,都由被告刘-军、胡*明安排;原告曹*明对这一系列劳务活动没有支配权,所以原告曹*明的劳动是雇佣劳动。
三、承-揽人劳动与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不同。
一般说来,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相对来说,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所以,当雇员出现缺额时,很容易找人替补。而承-揽人则一般不能找人替补。体现在劳动成果上,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包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因而价格相对较高。而雇员的劳动成果,一般都不包含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低。在本案中,原告曹*明上山从事伐树和搬运,这纯粹是一种体力活,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可言,因而是雇员劳动。
四、承-揽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承-揽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而雇佣法律关系的支付方式则多为分期分段支付。而且,承-揽法律关系支付前还有个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的过程。而雇佣法律关系,则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质量进行验收。如果是计件工资,也只是对劳动成果的数量进行统计,而不存在对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雇主一般就要支付工资。从本案来看,被告刘-军、胡*明根据原告曹*明砍伐木材的方量进行计付工资,这是对原告劳动数量的考核和计酬,是对原告劳动力的结算,而不对原告劳动成果的验收,而且本案是造工资表分期支付工资,这也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
所以,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合同的标的,所要求的技术含量,支付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承-揽关系的技术含量更高,承-揽关系的自由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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