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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没移劳动关系可不可以被保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姚某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3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姚某即离开了公司,在此后的时间里没有为原公司履行任何劳动义务,不能认定姚某与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况且他也已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此,他要求原公司补发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委遂裁决,对姚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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