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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临时工的注意事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招临时工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纠纷中,有少数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特别是在短期合同的续约中容易出现,这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需引起注意。

*工作内容、职务的聘用应清楚明了,使劳动者知道自己做什么、发展空间有多大,也避免了过于频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长。

*劳动报酬和福利。这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劳动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单位能提供哪些社会保险以及个人的缴付比例。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扣押保险单证的做法是不对的,劳动者应依法力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解约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将此类条款审读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词,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以上规定的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在实践中,双方可用补充条款对其它事项进行约定,如教育培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等,对双方权益维护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1)1988年12月31日以前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人员:

除城市待业青年以外的人员做临时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城镇待业青年在劳服、联社企业中做临时工的,其临时工期间可以全部计算工龄。在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合作社中做临时工的其工龄最早可以从1979年4月算起。其档案中应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定表》及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2)1998年12月31日以后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工人员:

1998年12月31日以后被招为长期工的各类临时人员,其临时工期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缴费记录方可计算工龄。

临时工

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这两类。聘用临时工目的为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当工作上出乱子时,临时工都会被首选开除,或称代罪羔羊。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临时工工作的期限并不固定,大多也对公司并没有什么真正的感情存在。所以,在招聘临时工的时候我们更应该严加把控,以防有不法人员混入公司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以上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所收集整理,如若回答不够全面就请进入网站进行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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