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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首先,提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经批准后可以提前)即为合格劳动者,因为在校大学生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既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一般学校都要求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以免耽误学业或不方便管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学生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如只是类似勤工俭学的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务关系。

什么是勤工俭学

勤工俭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它是学校实施劳动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它与教学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一样,都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勤工俭学是我国青年学生的优良革命传统。

勤工俭学指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维持生计.勤工俭学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

相关知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差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综上所述,想必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如果大学生是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的话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而如果到了法定年龄,满足相应条件是可以成为合法劳动者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外出寻求兼职挣外快的大学生们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劳动身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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