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劳动既有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所谓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财产权益、劳动报酬权益、劳动者人身权益。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对于不同性别、民族、种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其次,不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法的一般保护之外,还应该对他们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人,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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