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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哪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就可以表明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去哪认定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几种

1.发包人将标的物分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劳动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确认。这里的发包人一般是指一级承包人,及在工程招标中利用自己的实力、按照法律程序竞争,成为中标的工程承包者,他们都是有资质的承包者;

2.动者与无相关经营证照的企业的关系确认;

3.挂靠的建筑队、挂靠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的确立;

4.一般民房业主与领工人、劳动者的关系确立;

5.被雇员雇佣的劳动者与雇主及雇员的关系确立;

6.临时帮工与职工及单位关系的确立;

7.司机与实际车主、挂靠公司的关系确立。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下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下列凭证可参照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如果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作为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

综上述,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应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遇到其他疑惑,欢迎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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