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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劳动关系是怎么确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小时工劳动关系: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聘请钟点工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但是,《劳动法》调整的是一种劳动关系,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非劳动关系则不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有关支付3倍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时工最大的不好就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大家会不知道怎样去维护。其实在其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在大家遇见这些问题的时候,最好需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TAG标签: 劳动者 规定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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