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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就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第四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与奖惩等约定。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人事关系】

(1)人事关系的概念

目前,尚未发现某一部教材给出人事关系的定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司法》以及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人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录用、培养、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档案及流动调配等人事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讲,指事的总量与做事人总量的关系;事的种类与做事人类型的关系;每件事对人员资格的要求与做事人资格条件的关系;共事人之间的关系。

(2)人事关系的特征

其一,人事关系现阶段的主体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一般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退休退职的干部和职工;还有部分企业职工。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劳动报酬由组织考核而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又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其三,人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为多门、多部。如:《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综上,本人认为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应该包含人事关系。因此,人事关系应该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即人事关系是指劳动者在提供社会服务(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等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系列记录劳动者招录、培训、考核、奖惩、任免、工资、福利、保险、以及流动情况等过程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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