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雇人是否为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个体工商户雇佣他人劳动,是否与被雇佣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高度的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工方的监督、管理和支配,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隶属性,但是这种隶属性远远达不到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隶属程度,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程度要高于雇佣关系。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个体工商户成为用工单位的情况下,要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满足劳动关系所要求的高度隶属性是比较困难的。
在理解这种高度隶属关系时,应当注意: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而雇佣关系中的主体之间仅仅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受雇人在如何完成劳动活动方面需要服从雇佣人的管理与指挥,谈不上是否成为雇佣方内部成员、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比如在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时,没有内部成员与内部规章之说。可见,两种关系中隶属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了,在为个体工商户打工时,我们构成了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劳动应该得到合理的回报,个体工商户老板并没有权利剥削我们。如果存在了剥削或者不合理的待遇,我们一定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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