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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临时工要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渎职罪临时工如何处理

[案情]

吴某和王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区城管局的城管执法协管员,担任该局渣土管理小组成员,该小组的工作职能是对区域内渣土运输进行管理,具体包括检查准运证、工地出入口硬化、是否占道施工,渣土车抛洒滴漏、协助交警上路查超载等。2013年4月1日凌晨,吴某、王某未按规定对某工地渣土车辆进行检查及适当处置,致使张某(已判决)驾驶的渣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3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公诉机关以两人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因王某和吴某均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两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笔者认为,王某和吴某虽然只是协管人员,但是二人所在渣土管理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区域内渣土运输进行管理,具体包括检查准运证、工地出入口硬化、是否占道施工,渣土车抛洒滴漏、协助交警上路查超载等。二人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二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吴某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他们是城管局的协管人员,在城管局渣土小组从事具体工作,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在代表城管局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未履行工作职责检查区域内的渣土运输车的运输许可证,是致使张某驾驶无运输许可证的渣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根据全国人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王某和吴某在从事公务时,该履行职责而未能履行职责,系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国家行政机关临时工存在渎职行为的,可以按具有的渎职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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