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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调动的法律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调动的法律问题

现实中,集团公司调动子公司的员工属于常见的现象。其中,涉及到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集团公司将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其他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来说,这种调动法律本质是旧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集团公司经常将一个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另一个子公司。多数情况下,子公司会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职工本人也会服从调动,不存在争议问题。但是,关联公司之间虽然具有控股与被控股、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但是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独立的用人单位,不能将它们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全部统一在集团公司的名下。审判实务中,应严格界定劳动者与它们之间劳动关系,并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享有权益、承担责任的基础。

第二,如职工不服从调令,集团公司能否进行强行调动。劳动关系一经建立便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用人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在未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非经法定事由,均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本案中的集团公司,如与职工协商一致,是可以将职工调至其它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因为,这种调动本质上属于新旧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建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职工不服从集团公司调令,集团公司应尊用劳动者的意愿,不能进行强行调动;否则,便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用人单位。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

第三,职工不服从调动,用人单位是否因此取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从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主要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立法上采取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大类13小类情形。除此列举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以职工不服上级单位调动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拒绝劳动者到单位上班的方式,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是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调动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也是对劳动关系在章程中有所规定的,并且劳动关系还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有违反行为,则按照相关处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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