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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出新规:"临时工"辅助执法出问题由单位担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云南拟出新规:"临时工"辅助执法出问题由单位担责

今后,协管员、“临时工”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或将不能一“开”了之了。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按照征求意见稿,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行政执法活动;自行下达或者代替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命令;隐匿、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同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出租、出借、买卖辅助执法服装、标识、执法设备,伪造、变造、借用行政执法证或者辅助人员工作证件;履职过程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等。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8年1月1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临时工同工同酬相关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1、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如果出现临时工等吗,趋势国家也有着很多的保护制度,遇到不公平的事件等,大家还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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