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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人事档案的工作时间认定的相关内容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其主要作用:

1.人事档案是考察和了解干部的基本依据;

2.人事档案是维护干部合法权益的可靠凭证;

3.人事档案对干部人事工作具有监督把关作用;

4.人事档案是研究组织工作规律的重要资料;

5.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史料。

存档方式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人事档案的用途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是要根据不同的工种而定的,例如军队转业干部的时间认定,以及工人的参加工作和青年下乡的时间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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