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关系期限
公司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关系期限
从 《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因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而不能承担劳动关系,确实不具有主体适格性。但是, 《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用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立,发起人应对雇用员工承担用工责任。本案中,聂小姐参与了公司筹备工作,网络公司的发起人应对筹备期间雇用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网络公司成立之后,聂小姐的劳动关系转由网络公司继承,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均应由网络公司承担,公司筹备期间的服务期限自然也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
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看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中对这类违纪行为的类型和程度有明确的规定,且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公司可以按照管理自主权对员工作出处理,且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第46条的规定,无需向聂小姐支付补偿、赔偿和代通知金。如果依据不足或依据不合法,公司将对解除聂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 “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该计入劳动关系期限”问题进行的解答,由于公司用工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在确定劳动关系服务期限时,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