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在事业单位核算改革内容有什么
一、关于预算平衡问题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这条规定对一般事业单位来讲是可行的,也是应该必须做到的,但有时候对于一些定额或者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未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则不太适合。例如,在现有资金不足又不得不开展的业务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只能借入资金解决。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借入款项不能作为收入入账,那么年终决算时会有部分借入款项形成的支出难于全部结转,否则将会导致赤字。同样的例子实际工作中还有存在,建议该款修改为: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关于会计核算内容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涵盖的核算内容就当前来看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增加以下内容:
1、累计折旧
现行事业单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日常只反映账面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使用价值或效能会愈来愈低,相应内含的价值也逐渐减少,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导致资产虚置,形成账实不符,从而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而且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能够带来一定的收入,则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还会造成收支不相匹配,进而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因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增加折旧的核算,可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同时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并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加折旧费明细科目。这样,在固定资产发生增减时,可直接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在建工程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设置“在建工程”科目,而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如固定资产的自行建造、安装及装修等都有一个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客观上需要一个会计科目归集建造、安装及装修过程中各项费用的发生情况,因而应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成后,全部费用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低值易耗品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未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只是规定了凡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余的财产物资列入“材料”核算。这样,事业单位日常购置的非批量家具用具、小型设备、耐用办公用品,从管理和效益的角度出发,往往既不宜在“固定资产”核算,又不宜作为“材料”核算,客观上要求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合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以“五五摊销法”为宜,购置时,借记“低值易耗品--xx”,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投入使用及报废时,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低值易耗品”,贷记“低值易耗品--xx”。
4、委托贷款
当前,部分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较大数额资金闲置的情况,若将其存入银行,利率很低,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仍相对较低,且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某单位急需资金,贷款手续短期内又难于办妥,且经过慎重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又没有还贷风险,就可以委托银行对其贷款。这样就涉及到“委托贷款”的核算,可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办妥委托贷款手续时,借记“委托贷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支付银行委托费用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委托贷款”。
三、非货币性交易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涉及“非货币性交易”的内容,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客观地存在着非货币性交易。例如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介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若对方出现现金支付困难,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广告业务委托方以一定的实物资产抵付广告费(如果不接受实物资产,将导致该项收入的流失),这就是典型的非货币性交易。帐务处理时,若该非货币性交易已经财政部门批准,则借记“固定资产--xx”(或“材料—xx”,或“低值易耗品—xx”,或“事业支出—xx”),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指在对方支付少量货币资金时),贷记“事业收入”;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则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其他的例子还有“以物易物”等,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进行帐务处理。
四、关于会计报告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说明,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为便于领导决策,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以及及时纠正实际工作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财会人员还应定期编写财务分析。财务分析与上述“会计报表”的内容从实质上讲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以数量信息和货币信息为主,但同时有大量的文字、非货币性信息并重,因而宜称作“会计报告”。从会计报表的组成来看,“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基础宜改“资产+支出=负债+收入+净资产”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因为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静态的财务状况,而收入支出则是反映动态的财务状况,二者共同集中在一张报表中揭示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混淆了时期和时点会计信息,因此,应将“收入、支出”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其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部分予以反映;收入支出总表应按月结出余额,以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相关科目对应一致。另外,部分预算外资金较多或有一定经营项目的事业单位还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以对其现金流入、流出进行分析利用,掌握事业单位现金变动情况,帮助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考核货币资金的运用和支付能力。
五、关于记账凭证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收款、付款、转账三种格式的记账凭证,这对于绝大部分的事业单位是适宜的,但对于有些财务收支总量不大、业务量较小的事业单位则显得没有必要,这样的事业单位采用单一各式的记账凭证更为适合。因此应规定:事业单位的记账凭证可由“收款、付款、转账”三种格式或“单一格式”,据实选择采用。
六、关于会计科目的名称
会计科目是把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管理的要求作科学的分类后确定的名称,每一个会计科目都应明确地反映一定的经济内容。会计科目的设置要遵循完整性和互斥性原则,即会计科目既能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又要概念清楚、直观、明了。根据以上要求,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个别会计科目的名称宜稍作修改,如“应收票据”,该科目的实质内容是“应收的款项”,而不是“应收的票据”;再如“销售税金”,该科目的“销售”二字很容易让人误解,其实,事业单位除“销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如广告收入亦应纳税,但其非销售行为。为此,笔者建议改“应收票据”为“应收票据款”,改“应付票据”为“应付票据款”,改“销售税金”为“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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