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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用工制度也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进行合法裁员,劳务派遣制度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也就是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第一,劳务派遣用工机制比较灵活,能够让企业从繁琐的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企业能够专心于核心事业的发展。第二,劳务派遣用工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第三,劳务派遣用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由于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规避了企业在裁员、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劳动合同解除等用工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严格并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应用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63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企业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66条修改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92条修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务派遣单位和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企业对风险难以防控。

三、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的优势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二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企业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其一,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二,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企业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其三,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其四,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企业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二者的区别上看,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在保留了劳务派遣的优势基础上,巧妙地规避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赔偿标准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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