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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获得非工伤赔偿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农民工群体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对现有的法律援助体制提出了挑战,独自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亲属又在原籍申请法律援助。如何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情况下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应该思考的问题,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积极联系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在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的高度重视和办理下,圆满解决了农民工跨市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的难题,真真正正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东源县黄田镇黄田村农民李*华(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梁*仙(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的大儿子李*波(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2007年6月开始在中山市**鞋业时装百货广场打工,于2008年2月6日加班到晚上12点,7日(农历大年初一)上午被发现在宿舍死亡,其家属与雇佣方就其赔偿方面协商不成,无法达成协议。李*华是农村低保对象,卧病在床,家境十分困难,于2008年3月3日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予以法律援助。

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是我市农民工,但赔偿义务对方当事人在中山市,河源市法律援助处主任吴*荣了解这一情况后因而建议当事人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提出申请,考虑到受援人长期卧病在床,处理此事的是其小儿子即死者弟弟年纪又小在中山市举目无亲,要处理好此事比较困难,吴主任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立刻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杨蔼城主任致电进行沟通。本着便民原则,河源市法援处经审查受援人经济困难等相关材料后,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发出转办函。

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接到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的转办函后非常重视此案,即指派曹*琼律师承办本案。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受援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属非工伤死亡待遇赔偿。经过向受援相对人中山市**鞋业时装百货广场老板讲明利害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曹*琼律师的努力,受援人与中山市**鞋业时装百货广场老板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波(死者)父母(受援人)各项赔偿款54500元。一宗非工伤死亡待遇赔偿援助案件仅20天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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