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农民工工伤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松北区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中,有90%的农民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是护身符,也是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力的证据,劳动部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明确的依据。但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甚至认为不签合同是君子,签了合同是小人,签合同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少之又少,寥寥无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致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受理。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规避法律责任,故经常找各种借口搪塞,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用工单位存在层层转包,导致确定劳动关系十分困难。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大量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特别是建筑工程层层非法转包过程中的承揽和人工费承包,这些承包中的承包人(也称“包工头”)私自雇佣人员为其打工,基本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职工发生伤害后,有90%以上的用人单位(发包方)以种种借口不承认与受伤害工人有劳动关系,把责任推给个人分包的“包工头”,推拖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目前,国家劳动关系界定政策明显滞后,实践中承包的情况又复杂,是全包、部分承包、还是人工费承包,劳动部门很难区分清楚。由于受伤职工劳动关系的不明确和界定难,增加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

三是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目前有关工伤保险的纠纷案件不多,工伤保险还没有引起劳动者的足够重视,用人单位拒交、不交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现象非常普遍。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要么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利,要么出于各种原因,不敢提出该项要求。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加收滞纳金。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