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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退的不是“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养老保险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往往通过制度设计以有利于中下阶层。由于全民福利型养老保险成本过高,尤其难以适用于老年型社会,因此,一般都采用混合型养老办法的制度设计,让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并存。我国目前采用的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属于此类。目前,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中,主要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类,其中,基础养老金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以体现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基本要求,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为和收入关联的自我积累。以北京市为例,基础养老金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然而,当我们把眼光转移到农民工身上时,却会发现,如果转移回老家,对农民工而言并不存在什么混合型养老保险,而是体现为储金型养老保险。

由于农民工往往跨省区流动,且主要由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这也就意味着,由于日益拉大的地区差距,其工资水准可能数倍于户籍地平均工资,于是,当农民工将养老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很可能超过户籍地的平均退休金水准,以一个在广东月收入2500元左右的农民工为例,每月缴费金额为个人200元加单位500元,缴满15年的总额为126000元,因此,摊到每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1050元,这将大大超出户籍所在地不过五六百元的平均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户籍所在地是不可能再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从而对于农民工来说,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就彻底沦为了储金型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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