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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自己雇佣的人算不算公司员工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经过】

老板私自雇司机出车祸

2013年4月15日,铜梁的钟-南接受当地一建材厂老板代强的雇佣,答应为其驾驶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的货车,为他的建材厂运输建筑材料。1个月后,因机械故障和操作不当,钟-南驾驶的货车不慎发生侧翻,钟-南受伤,货车损坏。

出事后,钟-南与建材厂就其是不是厂里员工争执不下。去年2月,钟-南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钟-南与建材厂于2013年4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材厂不服,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不承认司机是员工

法庭上,建材厂拿出货车购置证明、行驶证、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工资表、医药费发票等证据,证明钟-南驾驶的货车是代强的私车,挂靠在一运输公司,并非建材厂的财产;钟-南的工资是代强发的,和建材厂无关;钟-南受伤后的医药费也是代强垫付的。建材厂由此认为,钟-南是代强个人招募的,不应属于该厂员工。

法院据此认为,钟-南与建材厂双方在经济、人身、组织上均没有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依法作出判决:钟-南与建材厂不具有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钟-南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二审中,市一中法院查明,该建材厂系代强独立出资建立的私营企业,仅有数名员工,代强个人购置的货车虽然没有挂靠在建材厂名下,但一直在为建材厂运输建材。

该院认为,虽然钟-南在工作过程中受代强私人安排、管理及发放工资,但代强同时也是建材厂的负责人,建材厂也未举示证据证明代强对钟-南实施管理的行为不代表建材厂。而作为主营混凝土预制件制造、销售的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材料应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

近日,市一中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钟-南与该建材厂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

同时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未签合同劳动关系也成立

法官介绍,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同时具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几项条件,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钟-南受雇于某建材厂实际所有者和管理者代强,为某建材厂主营业务服务,服从代强的管理,由代强发放工资,且建材厂员工仅有几人,劳动人事关系管理严重不规范,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其他管理人员,无法区分代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鉴于代强在建材厂的身份情况,应当由建材厂举示证据证明代强的行为的性质,而建材厂未能举出代强的管理行为是代表建材厂还是其个人行为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钟-南仍处于建材厂的有效管理之下,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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