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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有哪些条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担责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责任。一般而言,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责任。而“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珍、徐*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瑞士债务关系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责任,预先免除之合意者无效。”我国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亦作出了明文规定。最后,为了使您在遇到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的问题时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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